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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车在学习中交通意外责任承担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30 15:33)    点击:264

学员驾车在学习中交通意外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驾校学员引发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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